疫情期间租的房子无法入住可以不交租金吗?
3月4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行程有变,贺某夫妇向李某提出提前退租并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李某表示不同意,要求按合同履行。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愿意扣除押金300元作为电视机维修费用(贺某夫妇租住期间电视机出现损坏),其余部分金额全部退还。
除了部分“候鸟”租户想提前返乡欲退租外,还出现因受疫情和政策的双重影响,部分返乡过年的群众难以及时返回,导致出租房“空置”的情况等。那么因疫情而无法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时,租户和房东该怎么做才能避免纠纷呢?且听海南天鼓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是怎么说的。
首先,疫情期间,没有实际入住租户可以不付房租吗?出现这种情况,可以与出租方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付房租或少付房租,自然构成合同违约。但本次疫情期间较为特殊,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我国法定的违约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旦认定构成,则可以不付房租,同时免除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付房租的想法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必要时还需要提供证明。
其次,疫情期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此时,可以先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仍坚持解除合同的,如果疫情的影响只是暂时性的,就不能解除合同。例如疫情过后,返回人员可以继续租赁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也就是说,如果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不是暂时性地为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基于在春节期间开展特定商业活动而进行的商铺租赁,因疫情和政策影响,已经不可能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因此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最后,疫情期间,承租人不付房租出租人可以扣押金吗?在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押金功能的情况下,通常认为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具有担保性质,同时也是针对承租人迟延给付租金的特定违约行为的违约金。
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可以没收承租人事先交付的押金,用于抵扣相应违约金或相应的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吴英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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