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要求赔偿被损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合理?两车刮碰因赔偿费引发纠纷调解员介入以情释法化解矛盾
本报讯(记者吴英印)“他开车撞到了我的车,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他虽然同意承担我的车辆维修费,但是不愿意赔偿我半个月的停运损失……”4月16日下午,三亚日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在吉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大力调解下,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费产生的纠纷得以化解。
发生纠纷:除车辆修理费外,要求再赔偿停运损失费用6000元
近日,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三亚市某路段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部分受损。此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随后,双方自行协商相关赔偿事宜,陈某表示只愿意承担张某的车辆维修费。但张某不同意,其认为该车辆为营运车辆,维修期间(15天)产生了停运损失。因此,张某认为陈某除应赔偿车辆修理费外,还应当赔偿维修期间停运损失6000元。陈某不同意张某的赔偿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之后,陈某与张某共同到三亚市吉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据张某介绍,该车辆营运收入是其家中唯一的生活来源,且该车辆系其借款购买,购车借款目前尚未还清。对此,陈某则表示,其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逃避责任,已经承担了张某的车辆维修费,但张某提出的停运损失赔偿费用不合理,其只愿意再额外支付1000元。双方因赔偿金额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矛盾再次升级。陈某表示,如果张某坚持主张6000元停运损失赔偿,那只能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依法劝导: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为更好地对双方进行疏导,调解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对双方进行劝说。一方面,调解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向陈某阐明,张某车辆受损修理必然导致车辆停运损失的发生,作为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张某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同时,调解员劝导其换位思考,该车辆的营运收入是张某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车辆维修15天会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经过劝导,陈某表示愿意作出让步。
另一方面,调解员向张某说明,虽然其无责任,但也应当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不能漫天要价。停运损失的计算应当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评估。为减少损失建议车辆维修期间重新租辆营运车,张某表示该建议可行。见双方态度有所松动,调解员趁热打铁,再次让双方回到调解室面对面协调。
换位思考:双方各退一步,赔偿损失3000元达成和解
此时,双方的情绪平和了许多,调解进展得十分顺利。调解员通过联系多家汽车租赁公司了解到,租一辆营运车约5000元/月,1个月起租。据此,调解员对双方说,15天后张某的车辆就能再次使用,因此陈某赔偿一个月的租车费用也不合理,双方只有退让一步,才能将此事解决。经调解员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达成和解。
记者了解到,在调解员的大力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支付张某车辆维修费(以实际修理费用为准,张某提供发票);陈某支付张某车辆维修期间的经济损失3000元整。为此,三亚市吉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许小北表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调解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向陈某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引导其换位思考理解张某的处境;另一方面向张某阐明停运期间的损失难以估计,应合理主张自己的诉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找到突破点,向张某提出合理建议,采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成功解决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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