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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海口三亚按每平米210元征收

海南特区报 2021-01-13 09:11

本报讯省财政厅近日就调整海南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发布通知,海口、三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10元,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通知指出,在海南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10元/㎡;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标准为140元/㎡;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85元/㎡。

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包括: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医疗卫生机构。

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的建设项目包括:由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工业类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限价商品房、安居型商品房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统一减按50元/㎡征收。

根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通知要求,海南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通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防洪、防灾、供电、照明、通信、供热、燃气、消防、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设施。记者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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