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领96万元拆迁款被外甥女告了 省高院:撤销三亚吉阳区政府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吉阳区政府应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进行处理
□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三亚女子刘莉认为舅舅程丙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的真实户主,冒领其拆迁款,为此将程丙告上法庭。近日,省高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三亚市吉阳区政府与程丙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01418号的《三亚市吉阳区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货币补偿)》;三亚市吉阳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就三亚市吉阳区某村编号为13-153房屋、13-210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进行处理。
女子称房屋拆迁款被舅舅冒领,将对方告上法庭
1987年6月,原三亚市荔枝沟镇人民政府为程乙、程甲父子荔枝沟花生园(现三亚市涉案房屋所在地)各划拨面积为240平方米、160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块,共计400平方米。同时,在程乙、程甲宅基地西面给程丙划拨一块面积为240平方米宅基地。
2003年7月22日,程乙、程甲与刘莉签订《借款协议》,借款2.2万元。2003年8月30日,双方又签订《宅基地抵押转让协议》,约定程乙、程甲将两块宅基地抵偿给刘莉,刘莉在宅基地建设房屋、土地房产办证过户、因政府拆迁取得赔偿款等事项,程乙、程甲均应配合办理。2004年,刘莉在两块宅基地上建起房屋,除自用外均出租使用。
2017年1月,吉阳区政府在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用中拆除了涉案房屋。《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统计表》载明:涉案房屋面积为522.19平方米,按补偿标准依法应当补偿962469元。程丙自称对涉案房屋及宅基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作为户主在《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补偿统计表》上签名确认。
2017年2月28日,吉阳区政府与程丙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程丙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1044518元,其中含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款962469元。2017年2月22日,吉阳区政府就涉案房屋的户主名称、补偿对象等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间,刘莉未主张过权利,也未提出异议。
2018年2月10日,某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程丙冒名顶替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向公安机关报案。程丙在吉阳公安分局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房屋系刘莉所建。刘莉因未获得补偿,多次向吉阳区住建局、吉阳区政府反映情况。刘莉了解到吉阳区政府、吉阳区住建局在受程丙欺骗及未尽审慎义务的情况下,与程丙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程丙已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遂将程丙和相关单位告上法庭。
省高院:撤销吉阳区政府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程丙在吉阳分局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房屋系刘莉所建,程丙未在某村建设过房屋。程丙故意隐瞒涉案房屋的真实户主,采取欺骗方式造成吉阳区政府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事实,客观上侵犯了刘莉的合法权益。程丙采取欺骗方式与吉阳区政府签订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事实上侵犯了刘莉的合法权益。吉阳区政府与程丙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政行为依据不足,客观侵害了刘莉涉案房屋的财产权,依法应予撤销。刘莉系涉案房屋的所有人,其所建的涉案房屋被吉阳区政府征收、拆除,吉阳区政府应当就涉案房屋对刘莉进行安置补偿,故刘莉诉求吉阳区政府向其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吉阳区政府与程丙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二、吉阳区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刘莉就三亚市吉阳区某村编号为13-153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三、驳回刘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近日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二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三亚夏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三亚夏日体验广场项目位于三亚市吉阳区火车站西南侧,为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品质,现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