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琼套购免税商品拿到外省卖 一团伙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36万多元,3名涉案人员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判处缓刑
本报讯一团伙在海南套购免税商品,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拿到外省销售牟利,逃税136万多元。近日,三亚中院依法对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林某、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等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至10万元不等。记者吴佳穗
套购免税商品拿到外省非法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欲从海南套购免税商品至外省市场销售牟利,于是与林某商定合作模式,由林某招募代购人员,利用代购人员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交由金某销售,金某按每人400元至600元不等付给林某报酬。
2020年1月至6月,金某向林某支付套购免税商品的货款及代购人员的工资、船票等费用,林某根据金某的需求,先组织代购人员套购免税商品、提货离岛,再将免税商品集中邮寄至深圳市华强北市场给金某销售。经查,被告人金某通过被告人林某招募代购人员581人次,套购免税商品3984件,经海口海关缉私分局计核,金某与林某共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07460.635元。
2020年3月25日,宋某欲从海南套购免税商品至外省市场销售,于是与林某商定合作模式,先由林某招募代购人员,宋某根据使用代购人员的免税额度比例支付1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后林某将代购的身份证号码和船票号交由宋某,宋某再从三亚国际免税城的手机购物APP上选购商品并下单,后将下单信息告知林某。林某根据下单信息组织代购人员提货、离岛,后将套购免税商品邮寄至宋某提供的长春市地址,宋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淘宝店铺“八月十四的贵妇”销售。
经查,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宋某通过被告人林某招募代购人员153人次,套购走私免税商品1716件,经海口海关缉私分局计核,宋某与林某共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67281.96元。
2020年6月,林某组织代购人员到三亚国际免税城套购免税商品时与卜某、刘某(二人已另案处理)等人认识。之后,林某通过上述套购模式为卜某、刘某套购免税商品。经查,2020年2月至7月,被告人林某通过为卜某、刘某等人招募代购人员共计354人次,经海口海关缉私分局计核,林某与另案处理的卜某、刘某等人共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90379.81元。
被告人林某专职招募代购人员分别为被告人金某、宋某以及另案处理的卜某、刘某等人套购离岛免税商品偷逃税款共计1365122.405元。其中,林某为金某招募代购人员涉及共同偷逃应缴税额507460.635元,为宋某招募代购人员涉及共同偷逃应缴税额167281.96元,为卜某、刘某等人招募代购人员共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90379.81元。
3涉案人员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被告人金某、宋某于2020年7月27日到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告人林某于2020年8月3日到三亚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三亚中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宋某利用被告人林某组织代购人员套购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情况下,擅自将特定免税进口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其中被告人金某、林某共同偷逃应缴税额507460.63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宋某、林某共同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67281.9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分别为被告人金某、宋某以及另案处理的卜某、刘某等人招募代购人员套购免税商品涉及偷逃应缴税款共计1365122.405元,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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