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玩“雨林飞漂”致尾椎骨骨折 事发三亚一景区,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伤者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游客在玩“雨林飞漂”项目(当事人供图)
本报讯近日,来自上海的金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于5月19日上午在三亚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体验一项名为“雨林飞漂”的项目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尾椎骨骨折。事发后,金女士与景区方面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金女士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吴佳穗
女游客玩“雨林飞漂”时受伤
金女士介绍,她与丈夫在上海经营一家服装公司,夫妻俩平时忙于工作,很少陪伴5岁的孩子。为了给孩子留下美好的童年回忆,金女士和丈夫特意安排好生意并为上幼儿园的孩子请了假,打算一家人一起前往三亚度假。
金女士表示,此次度假的时间5天4晚,她提前一个半月就预订了酒店。5月17日上午,一家三口从上海乘坐飞机抵达三亚。
金女士说,5月18日,一家人早早吃完早餐,然后乘车前往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他们购买的是套票,包括门票、车票、索桥、影院、玻璃桥及“雨林飞漂”项目。在景区内,他们观赏了玻璃栈道并乘坐索桥。在经过“雨林飞漂”项目门口时,景区工作人员称该项目非常好玩且受到不少人的欢迎。听了工作人员的介绍,金女士与丈夫便带着孩子一起体验该项目。金女士表示,工作人员全程未明确告知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性。
“工作人员让我们穿好景区提供的雨衣后,要求我们坐在一条皮划艇上,我坐前面,孩子坐中间,我丈夫坐在后面。”金女士说,当皮划艇开始滑行时,她发现皮划艇俯冲的速度及急转弯的速度非常快,且持续时间很久。在快要到终点时,一个滑坡加速前有一排金属管道推送器,皮划艇由于惯性重重地与这排管道发生了碰撞。“由于碰撞力度过大,当时我疼得喊了出来。”金女士说。
金女士发给记者的一段视频显示,在“雨林飞漂”项目中使用的皮划艇,仅能容纳两名成人及一名儿童,皮划艇上未配有安全带等防护措施。随后,记者通过该景区的公众号了解到,“雨林飞漂”又被称为“林上飞水上漂过山车”,全长3100米,落差280米。
金女士介绍,她当时腰部疼痛无法站立,疼痛一直未消减,于是让丈夫联系了景区工作人员,让对方赶紧将她送往附近医院检查。医院的诊断结果为:金女士骶尾椎骨骨折。当时所产生的医疗费已由随行前往医院的景区工作人员支付。
伤者与景区方面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
“因为这次意外的发生,我们之前安排的旅程不得不停止。事发当天,景区负责人并未露面。5月18日景区负责人才出现,并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但事情一直拖到返程时仍未解决。”金女士表示,医生建议她平躺2个月,她无法工作造成的误工费、本次旅程相关损失及因自己受伤需乘坐头等舱,她与丈夫要求该景区赔偿5万元。景区方面既没有接受金女士夫妇的要求,也没有提出具体赔偿数额。
随后,金女士拨打三亚12345热线对该景区进行投诉。12345热线人工客服回复称,因景区方拒绝其赔偿要求,建议金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月23日,记者拨打了当时与金女士协商的景区负责人孙经理的电话,对方表示其不负责与媒体对接,若采访需找景区方的对接人。孙经理不愿向记者提供相关联系人的电话号码。
昨日,记者再次联系了金女士。金女士表示,6月1日孙经理拨打了她的电话,表示景区方面愿意赔偿1.2万元。金女士和丈夫认为该金额过低,要求与景区方面进一步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她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如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国力表示,在本次事故中,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公作为公共场所,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景区经营者对于景区内游乐设施、设备的运行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确保其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安全的运行状态,确保游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其次,景区在提供“雨林飞漂”等危险户外项目时,应当设置充分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游客能够了解该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到提醒的义务。
严国力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国力说,如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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