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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昌屯城派出所两名民警对一起故意伤害案5年立而未侦,致嫌犯团伙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 “保护伞”涉玩忽职守罪昨受审

海南特区报 2019-11-05 09:04

庭审现场□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通讯员程玲玲文/图

本报讯屯昌县公安局屯城派出所原民警陈某乐、陈某斯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对一起故意伤害案长达5年立而未侦,致使嫌犯团伙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昨日上午,陈某乐、陈某斯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在海南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3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郭某伙同陈某汉等人持刀追砍陈某岛致轻伤。时任屯昌县屯城派出所民警的被告人陈某乐、陈某斯接警并负责侦办该案。在被害人陈某岛明确指认系郭某所为的情况下,陈某乐、陈某斯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郭某,导致同年5月15日再次发生郭某持枪故意伤害案。

此后作为“4·24”陈某岛被伤害案的侦办人,陈某乐、陈某斯明知郭某因“5·15”持枪伤害案被依法逮捕,却并未将两案并案侦查,导致郭某数罪变为一罪。2014年3月和2015年9月,陈某斯、陈某乐分别调离屯昌县屯城派出所,二人均未依法办理案件移交手续,也未依法归档。

直至2018年3月21日,“4·24”陈某岛被伤害案才由屯城派出所移交刑侦大队办理,此前长达5年时间未做任何处理,致使郭某团伙逐步发展演变成黑社会团伙,为害一方。

2018年6月,省公安厅查办郭某等人涉黑犯罪时侦破该案,并将该案纳入郭某等涉黑犯罪事实中。检察机关和海南一中院均认定该案系郭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志性事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乐、陈某斯身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没有依法履行侦查职责,致使郭某故意伤害陈某岛案长达5年立而未侦,导致郭某等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并最终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以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陈某乐、陈某斯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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