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一青年拒服兵役被通报联合惩戒
南国都市报12月12日讯(记者石祖波)屯昌县政府征兵办公室近日发布通报,将占某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做出8项处理决定。
根据通报,占某,男,1998年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屯昌县南吕镇人,身份证号码:46002619980*******。他自愿报名参军,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签订了《依法服兵役承诺书》,于9月1日被批准入伍补入部队。
入营后,占某强烈要求退出现役。9月23日,其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向部队提出退出现役申请。于10月11日、10月13日、10月14日、10月15日、10月17日、10月18日先后递交了六封退出现役申请。期间,县征兵办、占某家长和部队领导等多方耐心教育引导,帮其分析利害关系,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法律后果及影响,希望其能安心服役,但占某仍坚持离队,并愿意承担拒服兵役的一切后果。部队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除名并退回原籍。
屯昌县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占某纳入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做出8项处理决定:
一、屯昌县各家银行,三年内不得给予占某信贷优惠政策支持和利率优惠支持。
二、取消占某义务兵优待。
三、按照2019年屯昌县义务兵优待金(2019年标准14555元)2倍标准处以罚款,计29110元;责成其本人及家庭承担征兵期间体格检查、役前训练和退兵过程中产生的全部费用2000元,共计31110元,由南吕镇政府负责收缴,上交县征兵办。
四、政府部门相关单位,不得录用占某为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岗位人员。
五、县公安局两年内不得为占某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其户口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永久不能变更。
六、县教育局在两年内不得为占某办理升(复)学手续。
七、县市场监管局三年内不得为占某办理经商手续。
八、县委宣传部通过广播、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对占某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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