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车上偷钱包 获刑8个月
□记者刘柯娜通讯录王娇
本报讯屯昌籍男子黎某友在公交车上偷乘客的钱包。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黎某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黎某友退赔被害人邱某德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
今年1月17日上午10时许,黎某友在省林业厅公交车站乘坐41路公交车至琼山一小公交车站路段时,从被害人邱某德上衣左侧口袋内盗窃男士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500元及邱某德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得手后迅速在琼山一小公交车站下车。6月8日,黎某友在屯昌县被南坤派出所的民警抓捕归案。
据了解,黎某友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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