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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闹访滋事 破坏公共秩序 屯昌一女子犯寻衅滋事罪获刑2年

法制时报 2018-12-21 07:42

本报讯(记者蒙职宇通讯员欧雪香)2015以来,屯昌县一女子王某某以其诉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地区进行非访、滋事。12月7日,屯昌法院对此案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

据了解,2010年5月,王某某的女儿罗某某在水库溺水身亡。王某某遂于2013年6月向屯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屯昌县南坤镇某某小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2万元。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省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王某某因案件未得到满意处理,却不依法申诉,自2015年以来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等地方上访。上访期间,北京公安机关对王桂芳开出7份训诫书,屯昌县公安局对王桂芳处于6次行政拘留处罚。训诫书中明确告知:信访人员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到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非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信访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王某某却违反信访条例,在工作人员陪同其到国家信访局递交上访材料后,仍然多次到北京非上访地区进行缠访、闹访等滋事行为。

屯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信访事项依法终结的情况下,无事生非,多次非正常上访,破坏公共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其是合理上访,经查,被告人王桂芳反映的问题已经过有关部门处理,但王桂芳仍以此为借口多次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到北京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训诫拒不服从劝返安排,破坏国家正常信访秩序,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法官表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诉求,应讲规矩、守法律,依法上访、文明上访;若以非法手段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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