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原水务局局长林书伟受贿111.6万元、1万美元获刑三年六个月
庭审当天,由屯昌县纪委牵头,屯昌法院组织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各企事业单位、省驻屯昌各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100余人到庭进行旁听,并当庭进行宣判。
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林书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书伟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抗诉。
2011年至2019年间,林书伟利用担任屯昌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屯昌县农业公园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屯昌县水务局(现更名为屯昌县水务事务中心)局长、屯昌县农业公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施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多达14人的贿赂款项共计111.6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书伟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6万元、1万美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林书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其他受贿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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