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点房屋物品拆除铁皮房 万宁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
据了解,1997年起原告吴某山、吴某翔承包位于原合口队太阳河边旱坡地17.07亩经营农业种植业。被告符某春、苏某民系夫妻关系,在原告吴某山、吴某翔承包该地块期间,受原告雇佣看管承包地上的树木及鱼塘。为方便被告符某春的生活起居,原告吴某山将自行修建的平顶房给被告符某春临时使用,并同意被告符某春在该承包地上修建简易铁皮房。2016年春节过后,被告符某春不再为原告看管槟榔园、鱼塘,原告遂催促被告搬离原告的承包地并拆除简易铁皮房,双方协商未果,形成诉讼。2018年2月5日,万宁法院做出判决,令二被告停止侵害、立即搬离原告承包地的平顶房及简易铁皮房,同时将修建的简易铁皮房拆除,不再使用承包地上的任何财物。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6月3日,省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符某春、苏某民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8月,原告吴某山、吴某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向被执行人符某春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均遭到拒绝。2018年10月,万宁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搬迁公告,但被执行人符某春、苏某民至今仍未履行。
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以实现,万宁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实地考察,制定详细方案,组织对此案强制执行。干警将要搬迁的房屋内物品清点装车运往被执行人自家,组织拆除简易铁皮房,至当天中午11点左右,按照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整个执行过程秩序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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