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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还没完工就提前撤场,拿不到工程款竟状告酒店酒店二审被判付200余万元,向省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获改判挽回损失80余万元

海南特区报 2018-10-25 09:02

□记者畅凯通讯员郝敬贵刘宇翔

本报讯近日,由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的一起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经省高院再审后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获改判,为申请人万宁港隆旅业有限公司挽回损失80余万元。

2012年5月10日,万宁港隆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隆公司)将万宁兴隆港隆酒店一至五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哈尔滨秀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林公司)承建,工程固定总价743万元;同时约定,未经秀林公司同意港隆公司提前擅自使用,该工程则视为合格。2012年5月19日,秀林公司开始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港隆公司陆续支付秀林公司进度款538万元。2012年9月26日,在工程尚未完工的情况下,秀林公司撤场。此后,港隆公司另行组织施工。2012年9月30日,港隆酒店进行试营业,并于同年11月23日正式开业。

2013年10月,秀林公司以港隆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万宁市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港隆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05万元、增项工程款282657.16元及利息。万宁市法院于2014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秀林公司未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并且在其撤离工地后,未和港隆公司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确认,也未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判决驳回秀林公司的诉讼请求。秀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港隆公司于2012年9月使用了港隆酒店,根据合同约定应视为验收合格,港隆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205万元给秀林公司,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港隆公司支付秀林公司工程款205万元及利息。港隆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6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港隆公司仍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港隆公司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与秀林公司工程是否全部完工之间不存在必然逻辑关系,二审判决以港隆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即推定工程已完工,并判决按合同固定价支付工程款,理解和适用法律有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一分院就该案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经省检察院抗诉,省高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遂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作出改判。检察机关对该案提起抗诉,为申请人挽回损失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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