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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熊光宇受贿2400余万 单笔受贿高达千万元

法制时报 2020-11-16 08:17

已于一年多前落马的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熊光宇受贿细节近日获进一步披露。记者注意到,12309中国检察网11月13日发布《熊光宇受贿案起诉书》。检方指控,熊光宇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2400余万元,其中单笔受贿最高达千万元。

被指执行力不强不主动作为

公开资料显示,熊光宇,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天津人,1987年7月参加工作。

熊光宇早年在市政、城建系统工作,曾任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2014年1月进入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一职。

2014年5月,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信托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并更名为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熊光宇继续担任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并兼任集团旗下多家公司董事长。

据《天津日报》消息,2018年8月,天津市委决定对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的3名市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熊光宇位列其中。

消息指出,熊光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存在在办公室摆放有迷信色彩的物品和离岗离津未书面请假报备的情况;工作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对重要问题不敢抓不敢管,有好人主义、守摊求稳思想,2017年以来集团相继发生因与股东沟通不畅造成上市公司议案首次表决未获通过、项目工程质量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的国有资产损失;工作执行力不强,钻研业务少,对企业基本情况了解不深、掌握不实,在化解集团债务风险上不能主动作为。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免去熊光宇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总经理职务。

被免半年多后,2019年3月,熊光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通报被查。

伙同他人收受财物2400余万元

同年12月,最高检发布消息称,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熊光宇(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新公布的起诉书显示,1995年至2018年,熊光宇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79.5274万元。

记者梳理起诉书发现,熊光宇单笔受贿金额最高达千万元。

检方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熊光宇利用职务便利,为天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获取海南省万宁市某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及获得1000万元撤场费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熊光宇伙同时任天津某咨询公司李某甲(另案处理),收受杜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万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被告人熊光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下半年以来,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有多名高管被查,其中包括曾任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邸达以及曾任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的张炳政。

另据《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2月一篇报道披露,邸达的前任、曾任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马鹤亭也因违纪违法被查。

裁定书显示,2019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邸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邸达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之后,邸达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并于2002年4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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