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万宁一房东被罚500元
本报讯(记者孙新武杨晓晖通讯员王雷)近日,万宁一出租屋管理人员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公安机关罚款500元。
据了解,11月19日11时许,万宁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辖区出租屋进行检查,当民警检查位于万城镇环市三东路某出租屋时,发现该出租屋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
经查,出租屋管理人员叫吴某,女性,万宁市东澳镇集丰村委会人。警方对吴某处以500元罚款。
万宁警方提醒广大出租屋业主、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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