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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一男子醉驾摩托车被取保候审 经传唤拒不到庭接受审判 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不予从轻处罚

法制时报 2021-04-16 12:20

■本报全媒体记者杨晓晖孙新武

取保候审人员在被依法传讯时应及时到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近日,万宁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被从严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男子醉驾摩托车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范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在万宁市兴隆兴香路米厂前路段处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检查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

民警带范某到医院抽血并送往鉴定服务公司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血液乙醇浓度395.68mg/d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在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范某均被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5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之时,范某经万宁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审判。

2020年12月16日,万宁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并决定逮捕范某到案。公诉机关也因范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变更对其量刑建议。

法院认为,范某虽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被取保候审期间在接到法庭传唤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不接受审判,其行为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变更量刑的建议,法院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审判

属“二次违法”行为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本案中,之所以对被告范某作出拘役6个月的从严处罚,就是因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接受审判,实施“二次违法”行为,公诉机关据此变更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符合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

承办法官提醒,面对法律,不可存有侥幸心理。无论是酒驾,还是拒不到庭接受审判,都是对法律赤裸裸的漠视,等待的将只会是更严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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