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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启动“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自拍杆专利被侵害 “椰树”包装被抄袭

海南特区报 2019-04-22 09:41

本报讯近日,记者从省高院了解到,4月20日,省高院启动了“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分次公布一批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引导群众注重知识产权的维护。记者刘柯娜

案例1

自拍杆申请了专利仍有侵权产品流入市场

海口中院:金域公司构成侵权,应赔偿1万元

2014年9月11日,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专利权利要求共13项。2016年8月1日,因源德盛公司发现在国内有部分商家销售的自拍装置设计侵犯其已申请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瀚汇铭公司)接受委托在海南维权。

2016年12月6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前往海口市海府路4号金域通信,购买了自拍杆2个,销售人员出具盖有“金域通信东湖店现金收讫”印章销售凭证1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于2016年12月30日制作了(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8254号公证书。据此,源德盛公司向海口中院提起诉讼,诉称金域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与ZL201420522729.0号专利完全相同,该商品由金域公司销售,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专利权,损害了源德盛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金域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自拍杆商品行为;金域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金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金域公司辩称,自拍杆装置早在源德盛公司注册申请前就已广泛存在和流通于市场,源德盛公司起诉属不正当竞争,且应向自拍杆生产商主张权利,而不应起诉金域公司,请求驳回源德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源德盛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0的“一种一体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经合法授予,其有效期间的专利权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金域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源德盛公司提交的(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8254号公证书证实其系在海口市海府路4号金域通信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公证书上记载的购买地址与金域公司的经营场所一致,故认定金域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金域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且不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其行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关于侵权责任如何认定问题。金域公司未经源德盛公司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因源德盛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受到实际损失或者金域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可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综合考量、酌定金域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万元。

海口中院依法判决:一、金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源德盛公司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二、金域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万元;三、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2

“椰腾”模仿“椰树”看起来太相像了

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被判赔6万元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为其特有装潢,2006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为公众所知悉。“椰树”椰子汁产品的包装为易拉铁罐,装潢为罐贴正面文字、图案及色彩的排列组合,罐贴自2005年7月15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5月24日被授权公告,具有独特性,形成了显著的整体形象,2017年2月14日取得商标注册证。

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自2016年1月开始,生产容量为245ml的“椰腾”牌椰汁并对外销售。2017年9月1日,万宁工商局受理举报后,查实亚马逊公司至案发共生产“椰腾”牌椰汁4760箱,已销售2830箱,销售收入为79240元,违法所得为14331.76元。2017年12月28日,万宁工商局对亚马逊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饮料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亚马逊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及销毁侵权物品,并对亚马逊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4331.76元及罚款14331.76元的处罚。

椰树公司向海南一中院提起诉讼,诉称椰树公司生产的“椰树”牌椰子汁属于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的“椰汁”字样,包装、装潢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产品的包装、装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请求判令:一、亚马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特有包装、装潢的“椰腾”牌椰汁系列产品,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二、判令亚马逊公司赔偿椰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00万元;三、亚马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亚马逊公司辩称,该公司生产的椰汁名称是“椰腾”而非“椰树”,“椰腾”牌椰汁的包装罐装潢与椰树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明显区别,足可以让消费者区分。亚马逊公司不存在侵害椰树公司合法权益的事实。

海南一中院认为,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椰腾”牌椰汁与“椰树”牌椰子汁的装潢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椰腾”牌椰汁在罐身正面显著位置并未标注商标,而是在罐身侧面上方标注商标,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容易对“椰腾”牌椰汁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因椰树公司主张100万元赔偿,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亚马逊公司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结合万宁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情况,综合考虑酌定亚马逊公司的赔偿数额为6万元。

据此,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判决:一、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椰树公司“椰树”牌椰子汁商品装潢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限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椰树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6万元;三、驳回椰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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