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下垂眼袋”后视力损伤 万宁一诊所存在过错被判赔偿患者6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郭彦杨晓晖通讯员谭碧莹)7月25日上午9时,万宁法院依法在万宁市兴隆旅游经济区政务中心就原告余某叶与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邀请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橡胶实业公司第三分公司(兴隆第三管区)干部、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飞豹中队干警、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列席。
2016年2月,余某叶因“眼袋下垂”,在裴某成医生建议下进行了下眼睑切除手术,后又陆续在万宁兴隆某诊所进行两次修复手术。2017年2月,余某叶被诊断出左眼视神经损伤,视神经萎缩。2017年4月25日,余某叶以诊疗过程中诊所存在医疗事故造成其眼睛损害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04.4万元。
2017年5月15日,在原告余某叶申请下,万宁法院通过省一中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进行鉴定。2018年5月15日,海南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海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余某叶左眼视神经病情与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项目,不宜进行评定,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余某叶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认为海南医学会作出错误鉴定,不同意法院开庭,并多次扬言自杀自残,情绪极不稳定。为得到原告理解,法院依法满足其鉴定要求,先后四次对外委托鉴定,最后一次由余某叶自行提出鉴定机构,在被告同意下对外委托,结果均认为原告病历资料不完整、不充分,缺少必要的术前检查记录、术后检查记录及相关的病程记录,不能确定患者就医时视力的具体情况,也不能了解诊疗的完整过程,无法进行鉴定,因此,法院终止对外委托鉴定。在案件审理、宣判过程中,办案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其中,尽可能安抚余某叶情绪,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并告知其依法维权,以期达到最佳效果,争取得到理解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万宁兴隆某诊所在给原告进行三次手术过程中,未书写相关病历记录,无术前检查记录,无术前沟通记录,无术后眼科检查记录及相关的病情记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反眼科诊疗常规,存在过错且超出诊疗范围进行眼睑手术。判决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余某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792.92元,并驳回原告余某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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