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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眼袋下垂做手术,事后左眼出现视神经损伤向诊所索赔百万 法院判赔6万余元万宁法院:诊所病历不规范、违反诊疗常规、超范围手术

南国都市报 2019-07-31 08:55

南国都市报7月30日讯(记者陈康通讯员谭碧莹)湖北籍妇女余某叶在万宁兴隆某诊所做下眼睑切除手术,事后被诊断出左眼视神经损伤,视神经萎缩,余某叶向诊所索赔104.4万元,7月25日,万宁法院判决只赔63792.92元,这是怎么回事?

2016年2月,余某叶因“眼袋下垂”,在万宁兴隆某诊所裴某成医生建议下进行了下眼睑切除手术,后又陆续在万宁兴隆某诊所进行两次修复手术,2017年2月,余某叶被诊断出左眼视神经损伤,视神经萎缩。2017年4月25日,余某叶以诊疗过程中,诊所存在医疗事故造成其眼睛损害,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约104.4万元。

2017年5月15日,在余某叶申请下,万宁法院通过省一中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本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进行鉴定。

2018年5月15日,海南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海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余某叶左眼视神经病情与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项目,不宜进行评定,决定不予受理。

余某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服,法院先后四次对外委托鉴定,最后一次由余某叶自行提出鉴定机构,在被告同意下,对外委托,结果均认为原告病历资料不完整、不充分,缺少必要的术前检查记录、术后检查记录及相关的病程记录,不能确定患者就医时视力的具体情况,也不能了解诊疗的完整过程,无法进行鉴定,因此,法院终止对外委托鉴定。

法院在案件审理、宣判过程中,办案法官邀请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其中,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并告知其依法维权,以期达到最佳效果,争取得到理解支持。

最终,法院认为,万宁兴隆某诊所在给原告余某叶进行三次手术过程中,未书写相关病历记录,无术前检查记录,无术前沟通记录,无术后眼科检查记录及相关的病情记录,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违反眼科诊疗常规,存在过错且超出诊疗范围进行眼睑手术。

2019年7月25日9时,万宁法院依法在万宁市兴隆旅游经济区政务中心就原告余某叶与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对原告余某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余某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792.92元,并驳回原告余某叶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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