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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 女子下眼睑切除后视神经萎缩 状告诊所索赔100万

海南特区报 2019-07-31 09:29

本报讯7月25日9时,万宁法院依法在万宁市兴隆旅游经济区政务中心就原告余某叶与被告万宁兴隆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橡胶实业公司第三分公司(兴隆第三管区)干部、万宁市公安局兴隆分局飞豹中队干警、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列席。

记者刘柯娜

通讯员谭碧莹

三次手术女子被诊出视神经损伤

2016年2月,余某叶因“眼袋下垂”,在万宁兴隆某诊所裴某成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下眼睑切除手术,后又在该诊所进行两次修复手术。2017年2月,余某叶被诊断出左眼视神经损伤,视神经萎缩。2017年4月25日,余某叶以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造成其眼睛损害,向万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约104.4万元。

2017年5月15日,在原告余某叶申请下,万宁法院通过省一中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本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大小,原告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进行鉴定。2018年5月15日,海南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海南华洲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海南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余某叶左眼视神经病情与手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申请的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整容费等项目,不宜进行评定,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万余元

原告余某叶认为海南医学会作出错误鉴定,不同意法院开庭,并多次扬言自杀自残。为得到原告理解,法院依法满足其鉴定要求,先后四次对外委托鉴定,最后一次在被告同意下,由余某叶自行提出鉴定机构,结果均认为原告病历资料不完整,缺少术前术后检查记录及相关病程记录,不能确定患者就医时视力情况,无法进行鉴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给原告进行三次手术过程中,未书写相关病历记录,无术前检查记录,无术前沟通记录,无术后眼科检查记录等,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存在过错且超出诊疗范围进行眼睑手术。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原告余某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792.92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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