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文昌符女士问:苏某已婚十余年了。在工作中,苏某结识了女子赵某,并与赵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多次向赵某承诺,他将与妻子离婚,娶赵某为妻。近日,在赵某的强烈要求下,苏某写下一份“同居保证书”,承诺苏某在双方同居期间要照料赵某,给付其生活费,还有“我保证半年内与妻子离婚,然后跟赵某结婚。如果做不到,我愿意赔偿赵某20万元”的内容。苏某在“同居保证书”落款处签名,摁手印。请问,这份“同居保证书”是否有效?如果到期苏某未与妻子离婚,赵某是否可以凭这份“同居保证书”起诉至法院,索要20万元?
答复:这份“同居保证书”是无效的。所谓的“同居保证”,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阶段,为了保证同居关系而约定了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反约定,则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同居保证”原意是为了维护双方的同居关系,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约束双方不能轻易提出分手。但在现实中,一旦男女双方感情破裂,“同居保证”往往变成了一方索要钱财的借口。
我国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苏某已婚,其与赵某的关系并非正常的恋爱关系,而是婚内出轨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同居保证书”保证的是法律不予认可的同居关系的稳定性,这种约定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故“同居保证书”依法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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