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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拖欠吊塔租金和转让款赖着不还文昌法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二缓三

海南特区报 2018-10-11 08:27

本报讯昨日,文昌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该院首例拘执罪案情,当事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记者刘柯娜

经文昌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黄某雄因被告人王某龙和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拖欠塔吊租金和塔吊转让款向文昌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2月6日,经文昌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和王某龙,向原告黄某雄支付塔吊租金和塔吊转让款共计151万余元,并约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至今年10月30日前分四期付清。

因王某龙未按约定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今年1月11日,黄某雄向文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5日,文昌法院向王某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王某龙履行义务、报告财产等,但王某龙未按规定履行。5月14日,文昌法院决定对王某龙司法拘留15日。期间,王某龙履行部分款项,并承诺愿意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获得黄某雄的谅解。5月22日,文昌法院决定对王某龙提前解除拘留。王某龙被释放后,文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曾多次传唤,并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但其仍不履行给付义务,至今尚有货款本金126万余元及利息和执行费1.7万余元未给付。

执行过程中,文昌法院查到被告人王某龙为海南华锐能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固定资产,对外享有债权,但被告人王某龙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法院判决、裁定不能执行。

8月10日,文昌法院将王某龙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至文昌市公安局。文昌市公安局于9月7日立案侦查,并对王某龙及其家人进行规劝。当日,王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审查。9月,王某龙自动给付2万元给黄某雄;昨日王某龙缴纳执行款5万元,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龙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龙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能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王某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文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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