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检察院积极引导侦查强化犯罪指控 立足检察职能 打击传销犯罪
本报讯(记者陈瑜通讯员冯好)近日,由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没收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13.75万元。
该案系文昌市首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文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至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该案案发地位于河南省,涉案“兴中天”平台运行服务器被河南警方扣押,跨省取证难度较大,侦查阶段部分证据取证不到位,而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有效指控犯罪,承办人在审查期间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提纲和侦查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取证、补证,加大了对物证、书证、电子证据、交易过程等取证引导,理清了交易记录、返利记录等混乱关系,完善了查处组织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体系。后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谢某某进行证据开示,在铁的证据面前,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年来,文昌检察院始终保持对非法传销活动高压打击态势,立足检察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积极引导侦查,强化犯罪指控,提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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