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木材厂老板纠集多人打砸竞争对手 5年后终审判决 10名被告人获刑
□本报记者吕书圣
4月20日,文昌市湖光岩木材厂负责人李养章从省第一中级法院拿到了终审判决书。省一中院撤销原审对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庄日明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本报此前曾先后进行5次报道)
案件历经多次开庭审理
2015年4月20日,文昌市盈某木材厂股东庄日明得知妹夫与文昌湖某岩木材厂人员因生意竞争打架受伤后打电话要钟建、庄小杰(在逃)等人到盈某木材厂。当天15时,庄小杰、钟建等人统一手绑红布条,持钢管、砍刀将湖某岩木材厂3人当场砍倒后,又砸毁停放在厂内的6辆汽车以及办公楼门窗等,案发后开车逃离现场。
文昌市法院2017年7月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钟建等9人有期徒刑4年3个月至4年9个月不等,判处庄日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文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4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除庄日明在外的9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省第一中级法院于2017年11月做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文昌市法院于2018年1月重新立案,文昌市检察院于2018年4月变更该案指控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4月,文昌市法院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钟建等9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5年不等,判处庄日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宣判后,文昌市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省一中院受理后,公开审理该案,于今年4月10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省一中院认为,10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准备工具、纠集大量人员到李养章的湖光岩木材厂实施打人砸物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6辆汽车及办公楼门窗损坏共计98329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庄日明、钟建、谢培清、曹龙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支持抗诉意见认为原审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有理,应予采信。原审判决各原审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当,应予改判。
终审判决主犯获刑6年半
法院终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数额计算正确,但定罪不当,应予纠正。最终,省一中院撤销原审对10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判决庄日明等10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其中庄日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5年了,虽然受伤的3人伤口愈合了,但是留下严重后遗症,一个讲不到两句话就大喊大叫,一个走路像脑血栓患者。”李养章表示,案件发生让双方都付出了沉痛代价,几十个家庭受到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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