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主人同意卖掉耕牛,买卖是否有效?
文昌韩先生问:王某家在农村,家里养有2头耕牛。为筹集儿子上大学的费用,今年4月中旬,王某决定将其中一头耕牛以10000元出售。邻村的张某得知后,即表达了想买牛回去耕地的意向。王某向张某表示,如果其真心想买牛,可以先将牛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再交钱。张某于是将牛牵回去试用。5月初的一天,王某在外出干农活时,无意间发现张某牵走的牛被一个陌生人用于干农活,一打听才得知张某将这头牛以12000元卖给了此人。请问,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在试用期间将耕牛卖给他人的行为有效吗?
答复:王某同意张某将牛牵回去试用,双方构成的是试用买卖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张某在试用期间将牛卖给了他人,说明其有与王某达成试用买卖合同之意,故双方的买卖合同生效。
由于张某事先已占有了王某的牛,当双方买卖合同生效之时,符合我国《物权法》第25条规定的简易交付,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故张某即时取得这头牛的所有权。基于此,张某将牛卖给他人,属于有权处分,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无需经王某的同意。王某只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耕牛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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