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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男孩被同学持棍砸伤眼睛 文昌法院:伤人者及法定监护人担责60%,学校担责40%

海南特区报 2020-11-28 09:35

本报讯小强和小力(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就读于文昌市某中学,两人网上发生口角后,小力拎木棍朝小强头部打去,造成小强左眼受伤。对此,小强将小力及其父母和学校告上法庭。

2018年1月22日下晚自习课后,因两人在网络上发生口角,小力(男,2003年出生)便跑到小强(男,2004年出生)宿舍,二话不说拎起木棍就朝小强头部打去,造成小强左眼受伤。

小强受伤后一直由其父母护理,因伤情过重辗转多家医院治疗。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小强共花费医疗费4411.07元。小强称,在将自己打伤后,小力还在网络上炫耀“把别人打进医院”,影响十分恶劣。经医院诊断,其左眼受伤严重,视力仅有0.12,接近失明,目前还需接受治疗。

文昌法院认为,经审理认定小力应赔偿小强50707.83元。小强眼睛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小力的殴打行为,因此小力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小力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黄某、王某(小力的父母)共同承担60%责任,即30424.7元,扣除3被告已赔偿的11000元,应赔偿19424.7元。被告文昌某中学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承担40%责任,即20283.13元。据此,文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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