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有妇之夫“家外有家”法院: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男子林某河与妻子许某芳还未结束婚姻关系,便与另外一名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子。经文昌市法院审理,林某河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许某芳诉称,她与被告人林某河于1994年7月31日在文昌市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3名子女,长女林某燕、长子林某杨、次子林某宏。2011年,被告人林某河认识了乐东一名自称为阿燕的妇女,两人在文昌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8月18日,阿燕在文昌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男孩,取名林某毅。自诉人许某芳遂于今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控诉。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许某芳与被告人林某河于1994年7月31日在文昌市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儿一女。许某芳与被告人自2013年开始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8月,被告人林某河认识了一名叫容某燕的女子,二人在文昌市文城镇租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6年8月18日,容某燕为林某河生育一名男孩。
审理中,被告人林某河对许某芳控诉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与许某芳夫妻感情已于2003年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且他是88岁长期患病的父亲林某达的唯一赡养人,请求法院从轻判罚。
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容某燕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判处林某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解除被告人林某河与婚外异性容某燕的非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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