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11次盗采海砂12万多吨 获刑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3万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章某和徐某某勾结,雇佣船长、船员共十几人,驾驶“万祥689”轮乘着夜色,先后11次盗采海砂,累计采砂12.638万吨。盗采的海砂均运到广东惠州港由章某销售,流入多地建筑市场,共计收入645万余元。2020年7月13日,海口海事法院判决张某某、章某等5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3.1万元,连带支付评估鉴定费10万元、公告费1500元。
案情
11次非法采砂获利645万元
2018年9月初,章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徐某某,让徐某某帮忙介绍一艘采砂船,之后徐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张某某并将其介绍给章某。章某和张某某在广东惠州商定采挖海砂的相关细节,约定由张某某负责指挥“万祥689”轮采挖海砂,章某负责提供采挖海砂的地点和时间,并以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若在采挖区和卸砂区被执法部门抓获,由章某负责协调处理,章某与徐某某约定按照每立方米0.3元的价格支付介绍费(此后按照海砂交易时价支付)。
2018年12月20日,“万祥689”轮在海南西方浅滩海域进行抽砂作业时,被海南海警查获,经登船检查,该船以自吸的方式抽采海砂,采挖海砂4811.4立方米,鉴定价格为113.4719万元。
据海警调查显示,“万祥689”真实船名为“万祥699”,案发期间,由张某某自主经营,船号涂改为“689”。“万祥689”轮船舶所有人为邱某某。2018年9月至12月20日,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许可证,也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下,张某某以月薪7500至20000元雇用并指使船长江某某、主管陈某某带领15名船员,驾驶“万祥689”轮从浙江舟山出发,前往海南海域、台湾海峡海域进行了11次抽砂作业(在台湾海峡海域2次,在海南海域9次)。每次采砂地点和时间均由张某某电话告知船长江某某。船长江某某不仅驾驶“万祥689”轮,而且还同主管陈某某现场指挥抽砂作业。陈某某另根据张某某的安排负责采购工作、观察采砂船的吃水线(载重线)、确保船舶安全等。
“万祥689”轮11次采砂作业累计采砂12.638万吨,均运到广东惠州港码头卸货,由章某负责办理码头提货手续,并根据市场行情以每吨5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再销给惠州一公司。章某倒卖“万祥689”轮所采海砂共计收入645.84699万元,并通过陈某的账户给张某某支付卖砂款。章某还先后7次以每立方米0.3至1元不等的价格,支付给徐某某介绍费共计1.7万元。
2019年12月6日,张某某、徐某某、江某某、陈某某现因犯非法采矿罪,被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1年、1年6个月、1年,并分别处罚金5万元、2万元、5万元、5000元。但章某在逃。
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发现张某某等5人违法行为后,经诉前公告程序但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故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海口海事法院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判决
5人连带赔偿103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9日经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评估,上述被告使用“万祥689”轮在海南文昌西方浅滩海域非法采砂93700吨,主要是对海洋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文昌鱼造成的损害。但目前文昌鱼国内并没有报道有相关的繁育工作,因此针对文昌鱼的直接补偿修复工作无法开展,加之琼州海峡海流急、底质类型单一,鱼类群落结构较为简单,在目前不能做到精确培育、种苗精准投放的情况下,在该海域开展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修复,并不是很合适,也难以达到恢复该海域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本案的海洋生态修复应采用异地替代性修复措施进行损害修复,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工程费用103.1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某、章某、徐某某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前提下,仍然合谋采挖海砂,为共同侵权行为;江某某、陈某某受张某某雇佣作为抽砂船的船长和主管,其应当知道其雇主张某某指示的雇佣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会发生污染环境、造成生态损害的后果,仍然多次参与非法采砂,应当与其雇主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故该5人共同实施海洋环境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20年7月13日,海口海事法院判决张某某、章某、徐某某、江某某、陈某某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3.1万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5人连带支付评估鉴定费10万元、公告费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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