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一粉店老板在白粿里加点“料”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敏)文昌一粉店老板为了防止天热制作的白粿发臭,竟在制作时添加苯甲酸及其钠盐并拿到市场上销售。近日,文昌法院一审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李某革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革在文昌市东路镇约亭圩经营文昌东路李家粉店,为了防止天热制作的白粿会发臭,购买了一袋重50斤的苯甲酸钠。2019年7月14日至16日,李某革连续3天在搅拌米浆过程中添加苯甲酸钠制作成白粿,每天制作200斤白粿,并以每斤2元的价格全部拿到市场上销售给顾客。苯甲酸钠是国家食品安全法中明令禁止添加的。
2019年7月15日上午,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昌东路李家粉店进行检查,对其生产的白粿进行抽样,并委托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经检验,文昌东路李家粉店白粿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检测值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7月13日,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文昌东路李家粉店白粿添加苯甲酸钠案移送文昌市公安局。同年9月29日,李某革到文昌市公安局投案。同年11月18日,李某革退赃款人民币1200元至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里。
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革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革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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