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2人受伤 一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被文昌法院判刑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瑜通讯员黄菲菲)近日,文昌市法院对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宣判。
经查,2020年10月某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途经文昌市文蓬线某处弯道时超速行驶,适遇被害人欧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载王某对向行驶至此,因郭某操作不当,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被害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并鉴定,被告人郭某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2mg/100ml。被告人郭某事后赔偿两被害人医疗等费用共计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的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2人受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该案依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为加强“我为群众办实事”力度,承办法官在宣判后对被告人郭某进行相关法律释明,从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对家庭的伤害等角度出发,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劝其今后杜绝酒后驾车。经过劝导,郭某向法官诚恳地表达了悔罪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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