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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信用卡猜对密码盗刷3万余元 一男子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3年半

法制时报 2021-05-21 07:52

“不义之财不可取”。不是每个人在诱惑面前都能坚守底线,一时贪念换来的终将是牢狱之灾。近日,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798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张星

捡到信用卡顿生贪念

刷卡购手机后倒卖

1985年出生的高某,因文化程度低,加上自身惰性,长期无业。

2019年5月2日,高某和朋友来海口找工作,因学历低、经验少,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当天23时许,高某和朋友来到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某网吧上网。

次日凌晨,正当高某准备在网吧眯一会时,突然发现旁边的电脑桌子下有一个卡包,里面有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等。于是,高某便把卡包装进自己口袋里。

待朋友熟睡之后,高某独自一人到附近银行,尝试用张某的身份证出生日期作为银行卡密码进行盗刷取现。经过几次尝试,密码输入显示正确。

随后,高某共从ATM机上分别取走张某四张信用卡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1600元。

高某将盗刷信用卡取出的31600元收好后,便回到网吧,佯装无事,把同伴叫醒。2019年5月3日,高某与朋友一同离开了海口。

在途中,高某将盗刷过的3张信用卡和身份证丢掉,仅留下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

到了文昌市汽车站后,高某又独自一人跑到汽车站附近的一家手机店,用张某的交通银行信用卡盗刷了两部手机,价值7198元人民币。

随后,高某返回汽车站与朋友会合,一同前往广东。途中,高某以2600元将两部手机变卖。

2019年5月28日,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犯信用卡诈骗罪

被法院判处3年半

该案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拾得被害人遗失的身份证和信用卡,在成功猜配密码的前提下,冒用被害人名义获取现金,在本质上属于冒用骗取,而非秘密窃取,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因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8798元。

“被告人高某在捡到被害人张某的信用卡后,不但没有及时归还,反而进行多次盗刷取现,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倪承山表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建议,在设置银行卡密码时尽量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等简单的数字组合,也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放在一起。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或被盗刷要及时挂失并报警,以免造成更大的资金损失。同时,任何人在拾取他人信用卡时,应牢记“拾金不昧”传统美德,莫因贪念而行不法之举,害人终害己。

小知识:冒用他人信用卡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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