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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一男子买地买房14年未过户,原户主去世后家属毁约 法官:继承人需协助办理手续

法制时报 2021-06-18 08:39

文昌市昌洒镇村民符某在2007年买的位于昌洒镇一块面积16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地上房屋,现在成了他的一件麻烦事。符某购买上述土地和房屋后,由于不急于重新建房,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一晃14年过去,当符某最近想过户时才得知王某2019年已经去世,而现有的手续又无法办理过户,需要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出面,通过协助配合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王某的妻子与子女以签订协议时他们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奈之下,符某只好将王某的妻子与子女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报全媒体记者陈敏

居民买地14年未过户

2007年5月9日,文昌市昌洒镇符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合同书》,约定王某将其名下位于文昌市昌洒镇的面积16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自建的103平方米平房和33平方米简易房,作价10万元出售给符某。签订协议后,符某已向王某支付全部转让款。

转让协议签完后,也许是交易过程比较顺利,双方也没有发生什么纠纷,过户这件事渐渐被双方淡忘。虽然在随后的日子里,符某和王某偶尔也有联系,但由于符某也不着急建房,双方一直也没有办过户。

一晃14年过去了,符某最近想在该土地上建房,便想找王某把土地和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以便办理报建手续。可没想到,王某在2019年已经去世了。

土地原户主去世,继承人拒绝配合

符某多次向王某的4位继承人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土地及地上房屋的过户手续,但4位继承人均不同意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案子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文昌市法院龙楼法庭庭长王绥允在了解案件事实之后得知,王某的妻子与4位子女不希望出售土地及地上房屋,但愿意将合同约定的转让款10万元返还给符某,愿意与符某协商。符某则要求对方额外支付补偿款。

“得知双方都有意愿调解,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和较少诉累,决定在开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王绥允说。

在王绥允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和沟通下,最终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王某的继承人向符某返还合同约定的10万元转让款,并支付补偿款7万元,符某在收到涉案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如果合同有效并符合过户条件继承人应当交付并协助办理手续

买房者与卖房者签订了购房的合同,还未办理变更登记,卖房者就去世了,房屋就成为了卖房者的遗产。那么该房屋究竟是归买房者呢,还是归房屋的继承人?

王绥允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房地产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买卖房地产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不发生转移,房地产的产权人仍是出卖人。出卖人死亡后,其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了该房地产。

王绥允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签订合同后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了房地产,并且合同也是能够履行的,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应当交付房地产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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