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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再次申请抗诉》追踪报道 一审重审判决后检察机关再次抗诉

法制时报 2019-04-29 08:15

本报讯(记者吕书圣)4月17日,本报《受害人再次申请抗诉》一文报道了文昌市一打人砸物恶性报复案件在文昌法院4月4日重审判决后,受害人李昆、李养章因不服判决,4月9日向文昌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4月17日,受害人李养章收到了文昌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抗诉请求答复书》。

4月20日,李昆的代理律师广东省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欧猛收到了文昌市法院寄来的《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该《刑事抗诉书》显示:文昌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文昌法院的重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确有错误,向省一中院提出抗诉。

据了解,该案在文昌法院2017年7月做出一审判决后,文昌检察院随后以“文昌法院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量刑有错误”,依法向省一中院提出抗诉。省一中院经审理后做出终审裁定,撤销文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文昌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今年4月4日做出重审判决,钟建、曹龙敏、谢培清3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加了9个月;许伟家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少了3个月;庄日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刑期不变。

欧猛今年4月收到的刑事抗诉书指出,海南华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属程序违法,而文昌市人民法院以“海南华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鉴定人出庭对李昆的伤势鉴定意见的理由进行了合理解释,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李昆损害程度的依据。”属于采信证据错误,从而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文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日明纠集、指使被告人钟建等多人持械伤害他人,以及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者的作用,其应对共同犯罪的全部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属于罪责相对较轻、从宽处罚的情形。

文昌检察院认为,文昌市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从而导致量刑错误。庄日明等10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庄日明得知妹夫被人打伤后,纠集、指使本案被告人钟建等多人去报复对方,并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以及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98329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庄日明故意伤害和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均属于犯罪情节严重,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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