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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拒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程材料欠款 法院判决共同清偿

法制时报 2020-03-18 07:56

本报讯(记者杨春梅通讯员王烁)五指山法院近日公开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肖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李某共同清偿欠款。3月16日,董某给五指山法院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法官公平判决。

肖某、李某原为夫妻关系,2018年1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肖某于2017年12月拖欠董某工程材料款43500元后写下欠条,并承诺于2018年5月12日归还。但到约定还款日后,被告肖某一直拖欠未还。催款未果后,2019年3月22日,董某与肖某重新签订新欠条,肖某承诺将于2019年5月底归还结清。原旧欠条在出具新欠条后当场撕毁。在肖某没有还款情况下,董某把肖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被告肖某的欠款事实。但李某主张该涉案工程合同是被告肖某与他人签订的,且在2018年11月21日,肖某就与自己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皆由肖某负责,李某不享有亦不承担。故原告董某的欠款不应当让自己共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关于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欠条所陈述的事实,该欠款因2017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建设工程的材料所产生,欠款事实发生在肖某、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肖某、李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肖某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承包工程,本案的债务也是因承包工程所产生的材料欠款,因此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被告二人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董某并不知晓双方的离婚约定,离婚协议中二人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对肖某、李某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肖某、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欠款435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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