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法院快审快结一涉黑案 一被告人数罪并罚获刑4年10个月
本报讯(记者杨春梅通讯员王烁王安扬)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近日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一起涉黑案件,被告人林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林某明知五指山市“烟酒帮”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主动长期参与“烟酒帮”组织的吃喝玩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现查明:2011年,林某加入“烟酒帮”,自觉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在参加“烟酒帮”组织期间,林某接受“烟酒帮”的安排在五指山市区黑社会性质组织“月亮帮”开设的赌场内从事放贷活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在五指山市区娱乐会所及网吧等多地参与“烟酒帮”组织的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开支。2015年期间,被告人林某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和帮助“烟酒帮”组织成员获取经济利益和日常生活开支,从他人处购买“K粉”,然后进行分包贩卖,先后在五指山市某宾馆楼下和五指山市某酒吧厕所内二次贩卖2小包“K粉”给王某,累计得款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其以牟利为目的,参与组织实施的贩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其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其所犯之罪具有黑恶性质,应予从重处罚。由于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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