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二手车竟是事故车 五指山一市民起诉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返还购车款获法院支持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小汽车现在虽只是代步工具,但质量决定我们的人身安全。五指山市民王先生去年4月份就遇上了闹心的事,本以为买了一辆心仪的二手车,使用中却发现是事故车。然而当他按照合约和对方协商退车时,却遭到了拒绝。无奈他只好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眼看骗术即将败露,对方竟反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每天200元的租车费。五指山市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王先生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并不知道涉诉车辆是质量等级较差的事故车,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购车合同,对方退还王先生购车款56000元,王先生无须向对方支付租车费。
案情:通过朋友介绍购买二手车却买到事故车
五指山市民王某为了出行方便,决定购买一辆小轿车。2020年4月12日,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刚好要转让一辆比亚迪S7越野型小汽车的李某。当天,两人一拍即合,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定金2000元。第二天,两人签订《购车合约》,约定王某购买李某的涉诉车辆价款为61000元,其中定金2000元,车辆余款54000元,暂扣余款5000元,暂扣金额“用于王某在李某交付车辆后双方约定的一个月内(以过户时间为准计算)车辆发生的李某交付车辆前存在的故障、损坏及其他非王某驾驶车辆造成的故障、损坏。
李某在《购车合约》中向王某承诺:“售卖于乙方(王某)的车辆比亚迪S7并未发生过大事故、无进泡水等情况,如在甲方(李某)售车后为期一个月内(以过户时间为准计算),乙方(王某)查出有上述情况,可要求甲方(李某)负责维修或者要求退款并将车辆过户回甲方(李某)名下,使用车辆时期按租车费用结算。
同日,双方又签订《机动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比亚迪小轿车转让款为61000元,转让后所有权、使用权及处分权归王某所有,转让金额一次性付清。上述两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款三笔共计54000元。随后,李某即将车辆及“行驶证”交给王某。
2020年4月14日,王某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有异响,将涉案车开到海口比亚迪汽车翔迪服务店(比亚迪4S店)检查。同时,王某通过微信和电话与李某协商退车,但未达成协议。为了证实李某的涉案车转让前存在的受损情况,2020年4月18日,王某将该车开到三亚翔合比亚迪汽车维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受损拼装,换了变速箱总成、前副车架、左前减震支座等9个配件。王某将上述情况告知李某并要求退车,又被李某拒绝。
2020年4月29日,王某无奈将李某起诉五指山市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两人签订的《购车合约》及《机动车转让协议》,要求李某返还购车款56000元。
判决:撤销购车合约返还购车款无需支付租车费
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后,王某已向李某支付了56000元购车款,有王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为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王某应当返还涉诉车辆,李某应当返还王某的购车款。现王某要求李某退回购车款56000元,有事实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王某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起按每日200元支付其车辆租赁费。李某称,根据《购车合约》的约定,王某要求撤销合同,应当支付其在使用期间的租赁费用,并提交了五指山市两个租车行的报价单作为依据。
法院认为,李某提交的该两份车行报价单只是两车行发出的要约邀请,该价目表并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在《购车合同》及《车辆转让协议》被撤销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上述两份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而王某、李某在签订上述两份合同过程中,王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李某在反诉中提出要求王某支付其车辆租赁费的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诉车辆损伤较为严重,质量等级较差,李某应当自行依法处置。
最终,五指山市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购车合约》及《机动车转让协议》;王某向李某返还该涉案轿车,李某返还王某购车款56000元;并驳回李某反诉王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涉诉车辆鉴定损坏较为严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司法鉴定。经海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中心鉴定,认为比亚迪汽车损伤较为严重,质量等级较差。变速器已被其他同型号车辆的变速箱替换,而且存在修复痕迹。
法院审理认为,因存在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020年4月13日,王某、李某签订《购车合约》及《机动车转让协议》时,李某并未如实向王某披露该小轿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从《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来看,涉诉车辆损坏情况较为严重,质量等级较差。
从王某、李某签订的上述两份合同来看,法院认为王某是想购买一辆性能优、质量有保障的车辆驾驶。而王某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并不知道涉诉车辆质量等级较差,其认为购买的车辆符合自己的要求,故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以致于王某在购买涉诉车辆后并不能正常使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认为,王某要求撤销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庭审中,李某提出,其在《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出来前也不知道涉诉车辆存在严重问题,故其不存在欺骗王某的意思表示,不同意撤销合同。法院认为,无论李某什么时候知道涉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均不能否认涉诉车辆损伤较为严重、质量等级较差的客观事实,以及王某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该问题存在这一事实,故对李某的该辩驳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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