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9001破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路茂旺的申请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受理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1年5月12日指定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有关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于2021年8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1: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1-8号信恒大厦1层,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19534306802;通讯地址2:海南省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翡翠家园7#201室,联系人:陈凯,联系电话:17784630003;通讯地址3:海南省五指山市正义路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联系人:刘璐,联系电话:0898-86622611。管理人邮箱:jsfdcchongzheng@163.com)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件。特此公告。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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