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免费吸毒6次帮人代购毒品 一男子犯贩卖毒品罪被五指山法院判刑6年
本报讯(记者杨春梅通讯员王烁)近日,五指山法院公开审理一宗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杨某,绰号“掉牙”“不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万宁市。因吸毒于2006年11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1年,2008年4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7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8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6月28日转社区康复;因吸毒于2018年6月26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经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为了得到免费毒品海洛因吸食,6次帮吸毒人员代购毒品海洛因,从中牟取3次免费吸食毒品海洛因。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6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多次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对其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毒品犯罪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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