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退还银行借款的告知函
海南省特区对外贸易总公司五指山公司、海南特区对外贸易总公司、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7月,海南省特区对外贸易总公司五指山公司向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29.8万元,海南省特区对外贸易总公司将其位于五指山中心农贸市场旁边,面积为2435.87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通国用〔2001〕字第70号)作为担保。2011年,海南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担保地块的1198803元征地补偿款后,没有按法律规定优先偿还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债务。2017年8月,我局已代替你们三方偿还了五指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9.8万元的债务,请你们三方自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10日内将29.8万元退还给我局。特此告知。
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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