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法律是如何确定的?
洋浦周女士问:公司有职工患病短期不能上班。请问,对医疗期,法律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另外,如果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医疗期的约定长于规定期限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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