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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前培训,能否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

法制时报 2020-05-19 08:05

洋浦唐女士问:我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人事经理对我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发给我4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我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请问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复: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岗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工的一种形式,是企业用工的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自你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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