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禁恋令”,被要求辞职合法吗?
洋浦唐先生问:我女友是去年下半年刚入职公司的员工,实习期间我带她熟悉工作,因性格相投,我们恋爱了。这件事传到领导耳中,人事主管找我们谈话,表明公司有“禁恋令”,我们必须有一人辞职。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答复:现在有些企业禁止办公室恋情,主要怕影响当事人的工作效率,严重的会有泄露公司机密的隐患。但是因办公室恋情开除员工可能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据你讲述,公司之前颁发过“禁恋令”,你们“明知故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看似符合规定,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条法律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这表明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
每位公民都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你公司如果有“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就是侵害了员工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应属无效。
你们可向公司释明法律规定,要求2人均能继续上班。若公司以你们恋爱为由强行开除,你们则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应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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