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编歌曲侵权歌手应有版权意识
中秋节刚过,央视中秋晚会谭维维演唱的《敢问路在何方》引起了争议。9月14日下午,原作曲许镜清发微博称:“这种未经本人授权就擅自改编歌曲,且歪曲了作品本意,就算唱功再好,风格再炫,也是不尊重版权、不尊重原创作者的行为。我不能接受,也非常不喜欢。”
此事一出,众多网友力挺原作者维权。谭维维对改编权的滥用,是毫无疑问的。《著作权法》明确了著作权人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哪怕改编得很好、哪怕翻唱给原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只要演唱者在商演之前没有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就是侵权。
那么,改编、翻唱一次就要联系一次版权方,会不会太麻烦?毋庸置疑,就算麻烦也得联系。用于商演的改编、翻唱,表演者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歌手的版权公司以及著作权人本人进行沟通,获得著作权的许可。
其实,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他人应有的尊重。歌手李健曾表示,他在《我是歌手》中演唱每一首歌,都会记得要先和原唱歌手打招呼。而这次央视中秋晚会上,歌手缺乏版权意识,节目组显然也没想到要提醒演唱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看来,我们还是得多点法律意识。(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