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未离婚,是否需尽相互扶助义务?
保亭黄女士问:我与丈夫已于半年前分居至今,但彼此都没有提及过离婚。其间,我被查出某种重病,耗尽了积蓄,且因不能上班导致没有收入,无奈之下,我请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但丈夫以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为由拒绝。请问,我丈夫能否这样做?
答复:《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你与丈夫虽然已分居生活,但双方并没有离婚甚至没有提及过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婚姻法》第二十条指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其中所指的扶养义务就包括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你患病无力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你丈夫理应依法为你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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