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男子殴打他人致轻伤 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昌江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起诉称,3月30日21时许,刘某在其家门前宴请被告人叶某周、被害人李某标等人。次日凌晨1点多,叶某周因醉酒与李某标、刘某等人发生口角,便动手推打他人,后被在场的人劝阻。然而,叶某周仍不解气,威胁恐吓在场的李某标等人,并打电话给被告人邹某,让邹某过来替其出气。邹某接到电话后,便与被告人冯某超一起到达现场,与李某标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搡。冯某超在邹某的授意下,打电话让被告人符某凯带人过来帮忙。之后,被告人邹某、冯某超、符某凯、王某、郭某聪、郭某钢、文某侗在现场对李某标进行拳打脚踢。不久,昌江公安局警方闻讯赶到现场,将上述人员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叶某周主动到昌江公安局投案。经鉴定,李某标右足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腰部等多处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在案件起诉阶段,被告人邹某、叶某周、冯某超、符某凯、王某、郭某聪、郭某钢、文某侗赔偿李某标8.5万元,被害人李某标出具谅解书。被告人邹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等人结伙作案,随意威胁恐吓、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邹某等7人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叶某周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害人李某标对激化矛盾具有一定过错,上述8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等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3个月。
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法庭最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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