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出气打人致死,昌江一男子潜逃20年后仍难逃法网 法官: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男子帮朋友出气打死人
20年后终落法网
1999年2月17日,21岁的吴某春与王某诗、张某华、黄某勇、陈某(4人均已判刑)、杨某(另案处理)从昌江县石碌镇到海尾镇黄某元(已判刑)家拜年。酒后,黄某元、苏某海、柏某光(3人均已判刑)带吴某春、王某诗等人去海边玩耍,路遇符某,苏某海、黄某元即冲上去让符某为之前因赌博殴打苏某海一事赔钱,符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黄某元叫吴某春等人一起帮忙,吴某春、黄某勇、杨某等人遂上前围打符某。
符某往自家方向逃跑途中捡起一把甘蔗刀后返身追赶苏某海等人,将苏某海的脸部、肩部砍伤。吴某春、黄某元、王某诗等人继续追打符某并用石头砸打,符某持刀朝吴某春等人乱砍,吴某春、王某诗冲上去抓住符某的双手将甘蔗刀夺下,杨某、吴某春、黄某勇等人用木棍继续殴打符某,见其不能动弹方逃离现场。符某于当日死亡。事发后,吴某春逃离海南。2019年8月22日,吴某春被抓获归案。
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春伙同他人共同持械殴打被害人符某,致符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春积极参与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起重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发后,因为害怕所以逃离海南,知道被通缉后,自己也想过自首,但始终缺乏勇气。没有身份证、没有钱,逃亡路上寸步难行,打架的场景也时常让我在梦中惊醒,东躲西藏的20年,对我来说就是一场噩梦。”吴某春在法庭上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法官说法:
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据省二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黄灿介绍,从案发到吴某春被抓获,虽然已过了20年,但这个案件并不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不再追诉。但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吴某春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辗转多地逃避侦查,无论逃多长时间都不受追诉时效限制。黄灿劝诫那些在逃人员,犯罪已铸成大错,逃避更是错上加错,逃得了一时,逃不了一世,最终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后逃亡的被告人,不管逃了多长时间,只要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一般都会认定为自首,在逃人员应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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