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犯盗窃罪“三进宫”仍不知悔改 再次入室盗窃获刑1年6个月
□通讯员林小映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男子吴某因犯盗窃罪“三进宫”,其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入室盗窃他人钱财8500元。近日,昌江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月28日13时许,吴某从东方市新龙镇家中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昌江叉河镇寻找盗窃目标。当其经过叉河镇某村村民何某的住宅时,发现家中无人,便决定实施盗窃。吴某发现大门没有锁,便推开门进入院子,其发现除了厨房门没锁外,其他房门都锁着,于是就进入厨房,看到厨房门后挂着一串钥匙,随后将其中一把钥匙插入主房门后进入卧室。吴某打开衣柜翻找财物,搜到一个红色女式斜挎包,发现斜挎包里有一捆捆的百元现金,于是便将现金全部放到自己的裤子口袋里。
吴某盗窃得手后,准备走出大铁门离开时,被何某的儿子发现,吴某立即翻过院子北侧的围墙逃跑。吴某跑到该村附近的树林处时,怕被人发现就在树林里躲藏,然后把偷来的现金放在地上清点,共8500元。
3月12日,吴某在东方市八所镇被昌江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吴某处扣押在案的现金4863元,属于被害人何某的被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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