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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办理预售备案 感谢房管局局长“帮忙”,送他一辆车 伪造文件办住房贷款 感谢银行行长等“支持”,送4人200多万富豪老板 借贷套路琼中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犯行贿

南国都市报 2019-01-02 08:51

南国都市报1月1日讯(记者何慧蓉)一老板在进行酒店、商城开发时资金短缺,在向借贷公司及个人举债时,为了顺利借到款,行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房管局原局长陈泽科,违规重复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售备案手续,此外他还为了向银行贷款,向银行行长等多人行贿,最终被判4年3个月。

借贷套路

重复办理预售备案送房管局局长一辆车

杨某,今年40多岁,四川人,大学文化,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09年期间,杨某购买琼中富豪城项目并担任富豪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后,富豪公司在开发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酒店附楼)项目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问题。为解决资金问题,杨某以富豪公司名义先后向陈某等10方当事人借款,同时以富豪酒店、富豪商城项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预售备案的形式作为借款担保,合同累计总金额7千多万元。上述十次借款中,富豪酒店主楼、富豪商城等被多次办理预售备案。

多次预售备案是不允许的,但为了顺利借款,使借款人相信所购房产之前未被销售,杨某先后多次请时任琼中房管局局长的陈泽科帮忙,为其违规重复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售备案手续。为感谢陈泽科的帮助,杨某主动提出送一辆轿车给陈泽科,陈泽科表示同意。2011年8月,杨某花10万元出头购买了一辆车送给陈泽科,并将该车登记在陈泽科的儿媳名下。陈泽科使用该车一年多后将该车归还给杨某。此外,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期间,陈泽科分别办好朱某等4份预售备案手续后,杨某为感谢陈泽科的帮助,先后四次在琼中县城送给陈泽科5000元。

伪造证明资料办住房贷款

送银行行长等4人200多万元

2012年3月18日、6月16日和10月16日,富豪公司先后与谢某等3人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分别将富豪商城铺面出售,并与谢某等人协商,以富豪商城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贷款项转到富豪公司的账户中。同时,杨某向中国工商银行昌江支行(以下简称昌江支行)行长吴红文提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请求,吴红文让杨某与该行副行长简赞武商量具体事宜。此后,杨某以谢某等3人名义分别向昌江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申请手续均由杨某负责办理。期间,杨某伪造了谢某等人的任职证明、收入证明和个人房产、车辆、股票、银行账户流水账等证明资料,还伪造了购房首付证明及铺面租赁合同等资料,一并向昌江支行提交。

为能尽快贷到款,经杨某、简赞武二人协商,杨某按照贷款金额6%的比例作为好处费送给简赞武,另外再提供一笔50万元的活动经费,由简赞武打点办理贷款的上下关系。关于6%好处费一事,杨某、简赞武均告知吴红文,吴红文默许。3笔贷款审核过程中,昌江支行客户经理许宏球为第一调查人,关胜为第二调查人。2012年,昌江支行先后将3笔贷款700万元、850万元、1000万元转账到富豪公司账户,由杨某支配使用。

为对简赞武、吴红文、许宏球、关胜等人的帮忙表示感谢,杨某收到3笔贷款后不久,先后3次送给简赞武92万元、51万元、60万元共计203万元。简赞武收到好处费后,分给吴红文77万元。此外,杨某分两次送给许宏球6.5万元,关胜1.5万元。

此外,杨某还在海口市南大桥下找办假证的不法分子制作并购买了琼海市建设局、琼海市国土局的2枚“行政印章”和3份“证件”。事后,杨某将上述假证件、假印章存放于富豪城一楼办公室的铁皮柜内。2013年12月17日,侦查人员搜查并扣押了上述物品。

化名潜逃

伙同情人逃至深圳隐匿

因拖欠的利息太多,借款人又催促得紧,杨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其将名下的奔驰车、情人的别克车等进行典当,将所得款用于支付借款利息。2013年10月中旬,杨某将自己在海南使用的3个电话号码全部遗弃,换了号码、伪造虚假身份证,伙同情人驾驶别克轿车潜逃至深圳隐匿。在深圳隐匿期间,杨某所使用的身份信息都是伪造的虚假身份证,还将车牌更换成其他套牌。

杨某潜逃后,借款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月8日,杨某在深圳被抓获。

两次重审

数罪并罚被判4年3个月

审理过程中,杨某一案两次被省高院发回重审。杨某因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数罪并罚被判决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院第二次发回重审后,2017年12月,一审法院认定杨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决杨某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杨某也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主要是借贷关系,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备案的目的是为担保借款而非购房。其次,杨某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杨某逃匿前一直在履约,其逃匿行为不足以证明其有诈骗的故意。此外,杨某隐瞒房产被重复买卖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但不构成刑事诈骗等,该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不予认定杨某犯合同诈骗罪正确。

省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杨某的刑事判决,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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