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4粒摇头丸 澄迈一男子获刑1年2个月
本报讯(记者王季通讯员王思予)记者11月3日从澄迈县检察院获悉,姜某某贩卖4粒摇头丸,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今年3月29日,劳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姜某某让其帮忙找人购买毒品吸食,并通过微信向姜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000元。随后,姜某某电话联系朋友甲让其帮忙找人购买毒品,朋友甲通过朋友乙联系购买了4粒摇头丸给劳某。之后,姜某某向朋友甲微信转账人民币900元。7月3日,民警在澄迈县老城镇将姜某某抓获。
检方起诉称,被告人姜某某贩卖少量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且签署具结书。
10月23日,澄迈法院采纳检察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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