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卷走购房款离职,谁担责? 一业主称在澄迈意大利小镇二期全款购房却办理不了产权登记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购房者樊女士付全款在澄迈县金马大道88号意大利小镇二期购买了一套房子,今年3月底接到开发商办理产权证通知满心欢喜地寄材料过来后,却被工作人员告知称还差32.9836万元房款,无法办理。
“我已经签购房合同交完全款,也有开发商给的交款收据,怎么说突然还差钱了呢?”樊女士非常不解。
业主投诉:全款购房被告知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2月,樊女士一家人到澄迈县金马大道88号的意大利小镇二期看房。在置业顾问王某仿的介绍下,樊女士看中了该小区H03-803房,但该房已被北京的袁某先交了32.9836万元认购。王某仿称,袁某有转让意向,如果愿意多出一点钱,可以为樊女士办理该房更名手续。
樊女士说,在王某仿操作下,2018年2月3日,她和开发商海南中东方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东方公司)签订《意大利小镇二期物业认购书》。2018年5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2019年4月10日,双方签订《澄迈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上3份合同均一致约定,樊女士以1056886元购买面积115.59平方米的意大利小镇二期H03-803房。
2019年2月25日下午,樊女士在王某仿的授意下,向王某仿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50万元,2月26日再次转账10万元,让王某仿为其办理该房更名手续。2019年4月9日,樊女士分两次共向中东方公司账户转账528443元。中东方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4月9日向樊女士开具了收款收据,收款金额均为528443元,两张收据金额合计正好为双方约定的购房款1056886元。收据上经手人均为陈燕平,且盖有中东方公司的财物专用章。
根据合同约定,该房应在2020年8月交房,然而开发商却告知要推迟到了今年6月份。今年3月底,樊女士接到开发商办理产权证通知后,把全部材料寄给开发商,但几天后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说还差32.9836万元房款,无法办理。
开发商:购房者把购房款交给置业顾问部分被挪用
5月14日,记者来到澄迈县金马大道88号的意大利小镇小区,该项目销售经理陈某梅称,樊女士所说的不能办理产权证情况确实存在,是因为樊女士当时把60万元房款直接打到了该公司置业顾问王某仿的个人账户里,而不是直接打到中东方公司账户,当时王某仿只交给公司19万元,但是按照合同约定,还有329836元未交给公司。
陈某梅还称,当时王某仿因为赌博,也未把公司已退还的329836元认购款退还给原购房人袁某,而是拿去赌输了。王某仿辞职后,袁某向公司索要该笔款项,公司才发现此事。为此,袁某还向法院起诉中东方公司。目前中东方公司一审败诉,正在上诉中。
陈某梅告诉记者,去年为了帮樊女士追回该笔钱,她去辖区派出所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报案2次,但均未被受理,说必须是受害人樊女士本人前来报案才可以受理。但她和樊女士沟通时,樊女士却不愿配合报案。目前,王某仿已经失联,造成该款无法追回。另外,公司要求樊女士起诉王某仿,樊女士也未起诉。
陈某梅称,她建议樊女士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配合公司一起追回该笔购房款。在未追回该笔购房款前,公司暂不能为樊女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樊女士想尽快办理手续,可以先补交329836元才办理。否则,只能是走诉讼程序,由法院进行裁定。
律师说法:开发商应对员工挪用购房款担责
“如果中东方公司财务没有收够钱,为什么会给我们开具收据,两张收据都是528443元,加起来刚好1056886元,难道他们的合同和收款收据都是伪造的吗?”樊女士表示,购房款被王某仿挪用只是公司单方面说法。王某仿当时是中东方公司的员工,代表的是公司,而中东方公司想把她误导到自己和王某仿个人之间的矛盾上来,才让她报案和起诉。但她认为这是她和中东方公司之间的纠纷,要告只能告开发商中东方公司,而不是王某仿。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鲁南认为,王某仿是中东方公司的置业顾问,对外售房的行为代表了公司行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公司出具的交费收据来看,已经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员工行为完全属于职务行为。中东方公司在开具收据签订合同时未向王某仿追问购房款下落,属于公司内部衔接失误。李鲁南认为,由员工职务行为和公司失误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公司自行承担。故中东方公司应对王某仿挪用该笔购房款承担责任,而不能移驾到购房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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